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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四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0-08-26 17:48:42 来源: 点击:7170

李发发律师,男,汉族,1991年10月出生,预备党员,天津商业大学毕业,法学本科学历,2014年获得国家司法考试A级证书,自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谨、作风稳健,擅长解决侵权类和合同类民事纠纷, 同时也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其多年来秉承快捷高效的办事方法,求实周到的服务意识,受到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9年获当事人赵某某赠送的“不负重托,法律精湛”锦旗。

2020年元旦获得庆阳市律师协会“文化贡献奖”荣誉。

案号:(2018)甘1025民初1261号;(2019)甘10民4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正宁县人民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一审2018.12.18;二审2019.5.50

陈某某等四人代理律师:李发发

陈某某等四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简介:2018年3月,被告胡某某与党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胡某某以每月12000元的价格雇用党某某为其承包的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防护工程提供劳务,达成协议后,党某某随即按照约定驾驶自己的装载机前往工地务工。直至2018年6月16日早晨施工时车辆出现故障,党某某将车辆开往维修厂进行维护和保养。次日,党某某驾驶车辆在前往工地的路上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党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正宁县交警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某负全部责任。之后,被告胡某某与陈某某等四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胡某某以本次意外系其个人操作不当造成,且属于单方交通事故,故而拒绝赔偿,陈某某无奈,寻求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三点:

1、关于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受害人党某某与胡某某、劳务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3、涉案事故是否发生在施工活动期间。

代理意见:代理人首先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四点本质区别(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动条件的提供;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劳务专属性的程度)陈述了两者的不同,进而认为被告与党某某构成雇佣劳务关系。其次,受害人党某某虽然自身存在过错,且死于自身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但其与被告构成劳务关系是客观事实,在受害人正常维护车辆期间,被告也曾多次电话催促,被告的管理松散也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故陈某某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角度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承担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1万余元。

启发意义:一个案件中可能包含若干法律关系,代理案件时要从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法律关系及法律依据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办案机关: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秦某某辩护人:李发发

秦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被羁押于平凉监狱服刑,2018年被西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带回立案审查,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得知,其曾于2014年前后和muse酒吧几个朋友一起去打过一个人,当时被打人员头部受伤流血,整个动手过程秦某某一直都在旁边观看,并没有实际动手殴打,秦某某供述其没有参与打架行为,也没有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组织。

争议焦点:

秦某某是否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继续侦查,移送起诉?

辩护意见:

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和办案警官沟通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虽然当时参与了打架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且秦某某自始至终也没有参加任何涉黑涉恶的犯罪组织,遂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做撤销案件处理。

办理结果:

西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最终决定对秦某某撤案处理,不再追究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启发意义:

2018年、2019年全国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涉黑涉恶案件数量激增,给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挑战,但作为律师来讲,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无罪案件仍然要敢于做无罪辩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