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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不可不知的劳动用工法律知识

2020-08-19 09:35:55 来源: 点击:4747






新春伊始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

令所有人措手不及

中央及地方连发多项硬核防控措施




假期延长

企业延迟复工

全国人民宅在家

真正过了一个“鼠年”



冬去春来

确诊病例越来越少

治愈人数越来越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


近日

全国大部分企业已陆续安排复工

各地都在积极部署

科学防疫

有序复工复产



而复工复产中的

劳动用工、工资待遇、

社保缴纳、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

也随之而来。

怎么办???






1、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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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延长的这三天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只有这11天属于法定节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的假期性质不能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只能认定为休息日。今年春节基于控制疫情延长的春节假期,非严格意义上的休假,实际上是一种为抗击疫情减少人员集中的措施。期间占用的工作时间也只是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因此无从谈起“法定节假日”,应当比照休息日执行。


      其次,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这3天未工作的不计薪,期间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2、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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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参照停工停产歇业的规定,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湖北人”“武汉人”或者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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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4、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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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5、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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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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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对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上提出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政策的具体落实,组成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 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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