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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速效、简便、灵活、 低成本的诉讼途径

2020-08-26 17:50:42 来源: 点击:5201

一、执业经历

马红兵,男,汉族,1960年8月30日出生,三级律师,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86年9月参加全国首届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律师资格。1983年在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现担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

二、业务特长及主要业绩

擅长办理公司法务,房地产、金融、合同纠纷等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代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等。三十年多年来,共承办各类民商事,行政,刑事,非诉讼等案件千余件。在办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庆阳七县一区4.2亿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重组重大项目的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书、诉讼及策划案,华池县百汇有限责任公司三千万元解散清算重大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案,郭某73起盗窃案、李琳300余万元诈骗案、王宝宁侵占案被宣告无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成绩斐然,效果显著,深受社会各界及当事人的好评。

三、社会职务

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庆阳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庆阳市个体私营企业法律维权中心首席法律顾问,庆阳市医疗纠纷调解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主要获奖

2009年5月和2014年1月被庆阳市司法局、庆阳市律师协会授予“市级优秀律师”称号。2019年12月获得庆阳市律师协会授予“2019年度全市律师行业文化建设贡献奖”荣誉称号。

五、座右铭

受人之托忠其事,护法维权乃至尊;不畏权势担道义,法律至上是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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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速效、简便、灵活、

低成本的诉讼途径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4日,某区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以转贷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期限12个月,某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6年9月24日某合作社和某担保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用王某位于西峰区某步行街的一套楼房作抵押。合同签订前,王某向担保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同时,向担保公司移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他项权证书。2017年9月23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某合作社无力归还贷款,某银行遂依据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2289017.58元。为此,担保公司多次向某合作社催收,该社于2017年1月19日归还45000元,剩余贷款本息在催收未果后,担保公司即向某区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在诉讼时,由于某合作社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时间届满,某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要求担保公司对某合作社申请依法解散清算,担保公司未允,该院遂裁定驳回。2019年8月5日,担保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王某抵押的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王某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争议焦点:1、担保公司在行使追偿权被裁定驳回之后是否有权重新诉讼;2、担保公司对王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有权申请担保物权。

代理意见:1、追偿权与担保物权是性质不同的诉讼,王某虽然是追偿权案件中的担保人,但债务人是某合作社,而非王某,王某只是担保人,当然其应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2、王某与担保公司存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担保公司重新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案件受理的条件;3、担保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王某对担保公司代偿贷款本息未提出异议,且愿意承担保证责任;4、担保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和《物权法》第195条之规定向王某主张物权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裁)决:2019年11月6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1002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王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北路圣鼎国际步行街C栋三楼032号房产;申请人某创业担保公司对变现后取得款项在其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启发意义:1、在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受阻或遇障碍时,作为律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另辟蹊径,策略诉讼,依法维权。2、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第196条第197条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案例较少,律师应当娴熟的掌握,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一种速效、简便、灵活、低成本的诉讼方式,能够为委托人减少讼累,实现利益最大化。